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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年行动方案》再提国企民企兼并重组

 

       国企改革是“十四五”时期基础性、关键性改革的重头戏,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》提出支持国企和民企兼并重组,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5%甚至以上的战略投资者。那么,如何看待新一轮的国企混改?又如何进行战略性混合,实现高质量发展?

 

如何看待新一轮国企混改?

       过去一段时间,混改出现一种倾向,部分民企被兼并成了国企。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教授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、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表示。

       比如说,国企因为纾困注资民企,注资20%、30%后达到了并表的规模,并表后,民企就纳入国企范围。民企的高管聘用、薪酬设定都要按国企的规则进行决策。一批民企国企化了,这不是方向。

       要思考,如何真正实现混改,如何让民企机制融入、注入,使国企得到改革。这可能也是这次改革的精神所在,也有很多文章可做。

       比如,给民企纾困后,让政府托管,之后再放回市场;比如,可以用基金去进行重组,基金买股份不构成股权,用基金投资的办法参与,不以控股为目的,只取得投资收益;再比如,重组完成后,国资退出,卖回民企。

       中国不缺国企,而是需要更多民企来支撑中国的创新发展。改革的方向是,在资本重组的过程中,让民企得到更好的发展。应该大力发展民营企业,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业

       民营企业在创新上面冒了很多风险。10个项目9个失败一个成功,这是风投的特点,国有企业很难去做这些风险大的事情。政府可以成立政府基金解决问题。现在的政府基金也称为引导基金,但是政府应该跟投,而不是引导。让私人基金发现项目、评估项目,政府基金参与跟投,分担风险,再早退出,一旦基本成熟,把它让给私人基金继续发展,让民企赚大钱。

       做正确的事,不干扰市场,尊重市场的创新,尊重企业、企业家、科技工作者的创新能力。政府分担一些风险,让企业做主角,让基金做主角。各自摆正各自的位置。

 

制度设计实现国企民企真正的战略性组合

       国企和民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个支柱,均不可或缺,二者要相互配合,相互借力,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。

       战略性组合的核心是“融”,对于国企和民企的战略性组合来说,“融”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,而且这种混合一定是实质性混合而非形式化混合。就是说,并非国企中有民资股份,或者民企中有国有股份,就是混合。实现战略性混合,一定是国企和民企形成“心心相印”、难以分割的整体,这需要以下制度设计:

1、以平等保护为核心,不要片面强调国资控制

       国企混改本质就是要吸收包括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,而能够吸引民资加入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他们,尤其要给予他们与国资平等的权益保护。

       片面强调“以少量国有资本控制更大量社会资本”的观念可能会使民资对参与国企混改产生担忧和抵触心理。国企混改中国资控股并不是一些民资所担心的,他们担心的是自己作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地保护。

       据评估,在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,2019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只有52.14分,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3.28分,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。显然,对民资权益的平等保护直接关系国企和民企战略性组合的成功。

2、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要透明化和市场化

       国企民企进行资产交易时,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。

       国企混改中有按成本重置交易的规定,这往往会导致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,尤其是出现一些不良国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,优质民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,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优质民资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不高。

       另一方面,如果国有资产在交易时价格过低,也会有人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是转移国资。

       基于此,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,一要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化;二要保证充分竞价和市场化,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产交易价格应该是合规的,以除各方疑虑。

3、保障混合企业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

       国有控股下混合企业的董事会尽管吸收了民资股东,也给予了充分的话语权,但是混合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流于摆设的现象。在混合企业,由于每个董事背后都站着某个股东,各个董事之间彼此不是合作关系,而是互相监视的关系,很多好的市场机会因此而丧失。

       因此,必须明确,某个人一旦成为董事,就应该抛开代表某个股东利益的狭隘观念,应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独立的、科学的战略性决策。

       从长远考虑,则要在建立透明的经理人市场情况下,更多地由这种市场上选择的职业经理人担任独立董事,这对于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。况且,混合程度越高,越要保障董事会决策独立性

4、真正实现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独立选择高管人员

       目前国有控股混合企业高管的选择,尽管形式上由董事会聘任,但实质上多由国有大股东派出或行政任命,这一方面没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,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无人对选错人承担责任的局面。

       如果国企和民企要实现战略性混合,就应该允许董事会独立地、公平地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选择有能力、重诚信的高管人员,而选择的范围也可以包括成功的民营企业家,他们也可以公平地竞聘国有控股混合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。同时,董事会必须对选错人独立承担责任。

       实现了这些制度设计,才能实现国企民企真正的战略性组合,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最大效力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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